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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5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万载县工业园秉郁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万载县人,住万载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销售香烟。其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发香烟广告(包括香烟图片、价格等内容),收到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货款扣除自己的利润,剩余货款与订单、买家收货地址一并发给自己的上家“老烟鬼”(在逃)、“李某”(在逃),由上家发货给买家。此外,刘某还帮助邹某(另案处理)将邹某接到的��单、货款发送给“老烟鬼”。至案发之日,刘某与上家的交易金额达234079元。2016年7月8日,刘某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系坦白。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销售香烟。其利用自己的微信号发香烟广告(包括香烟图片、价格等内容),收到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货款扣除自己的利润,剩余货款与订单、买家收货地址一并发给自己的上家“老烟鬼”(在逃)、“李某”(在逃),由上家发货给买家。此外,刘某还帮助邹某(另案处理)将邹某接到的订单、货款发送给“老烟鬼”。至案发之日,刘某与上家的交易金额达234079元。2016年7月8日,刘某被万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5年10月份,邹某在“老烟鬼”那里买烟,“老烟鬼”会多算他的钱,因为我和“老烟鬼”更熟,他接到单后就把钱转给我,要我把单发给“老烟鬼”,然后我就看到邹某一天有二、三百元的利润。到了11月份的时候我就自己开始销售假烟了,当时我利用自己的微信申请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在里面发布香烟广告,有人看到公众号就加我的微信���问我香烟的价格,我就会把上家“老烟鬼”的价位表改一下,在加价几十元的基础上再发过去,如果对方觉得合适我就会把支付宝账号发给对方,对方按照价格和数量把钱打到我的支付宝账号,我扣除利润后把钱打给“老烟鬼”,“老烟鬼”收到钱后就会按地址把烟寄过去,这样就完成了交易。到了2016年5月份,邹某和我说“老烟鬼”货不好,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叫“李某”的人,他的货比“老烟鬼”更便宜,这之后我就从“李某”这里拿货,交易模式还是一样。“老烟鬼”有几个微信账号,一个叫梁某贵,另一个叫明某;和李某交易用的是一个叫“富红”的支付宝账号。我就是通过手机操作出售香烟,手机号码、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都是×××,微信昵称叫“金鼎香烟批发”,QQ账号是×××,昵称是A金鼎国际烟外烟批发顺丰秒单。我的获利模式就是赚取差价,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主要是香烟交易记录,只有少部分是在淘宝上买点小商品。我的下家比较散,还有就是帮邹某发单,有时会从邹某的单中赚点差价我的销售金额我也记不清,但所有香烟销售记录都在我的支付宝账户内,前后赚的利润大概3万多元。2、证人邹某的证言:我和刘某关系比较好,经常在一起,我看到他通过QQ发布香烟广告,有利可图,就产生了卖假烟的想法。2015年11月份左右我就和刘某说我也想卖烟,到他那里拿货,他同意了。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香烟广告,有人要买就会谈好价钱和数量,然后把支付宝账号发给对方,对方打钱给我后扣除差价再将剩余的钱转给上家。我的上家有刘某和“李某”。3、证人张某(被告人刘某女友)的证言:2014年8月份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我就和刘某在一起了,到2016年3月��我们两个人就在外面租房子住。我知道刘某卖香烟是2015年年底,刘某没有烟草专营许可。具体怎么卖烟我不清楚,就知道他会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自己的烟,让微信好友知道自己卖烟,然后联系他买烟,刘某接到单之后就会把信息发给上家。刘某有哪些上家我不清楚,好像有一个叫“李某”的,他有一个朋友邹某也是卖烟的。4、证人晏某的证言:我是在2016年农历年后通过刘某认识邹某,听邹某说他会在网上卖香烟,我还在邹某这里买了两条烟。刘某也会卖烟,刘某和邹某之间有没有关系我不清楚,也不知道他们的上家是谁。5、被告人刘某使用的手机微信、QQ发布的内容照片:证明其通过微信和QQ发布香烟广告的事实。6、被告人刘某与上家“老烟鬼”、下家邹某等人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表及交易记录照片及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刘某卖给邹某等人香烟的金额是131563.31元;与“老烟鬼”之间的交易金额是234079元。7、万载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邹某使用的手机,并对被告人刘某、邹某使用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其使用的微信和QQ有大量关于出售香烟的聊天和交易记录。8、万载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老烟鬼”、“李某”等人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人刘某系于2016年7月8日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9、被告人刘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管理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平安人民陪审员 欧阳维婷人民陪审员 周 智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