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丁铭、芦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铭,芦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丁铭,女,200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芦新建,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丁铭与被执行人芦新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