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景县东风机械有限公司、马保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东风机械有限公司,马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县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安东大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997015-8。法定代表人:高照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保顺(曾用名:马丰),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景县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东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