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满慎勤、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慎勤,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慎勤,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换芬,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负责人:支岩,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超,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莲,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中段开发区管委会*楼。负责人:袁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满慎勤与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满慎勤、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满慎勤、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颂大街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