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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林权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林权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0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金帝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5204804U。主要负责人:颜波湧,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权辉,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林权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以其欲与被告林权辉进行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静婉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代理审判员  伍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