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杰、李云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李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财保204号申请人:李杰,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申请人:李云坤,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申请人李杰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云坤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李杰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云坤驾驶的鲁A×××××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