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2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庆早、王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早,王本兰,纪春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2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庆早,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本兰,女,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纪春如,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王庆早与王本兰、纪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执3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本兰在长丰县××镇长××西段南侧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本兰名下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西段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