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守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守民,熊自珍,沂源县鑫盛亿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沂源龙泉工贸有限公司,沂源瑞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宝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王洪亮,刘宣民,侯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24号。法定代表人尚绪军,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于守民,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熊自珍,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鑫盛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沂源龙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房洪霞被执行人沂源瑞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刘宣民,经理。被执行人沂源县宝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法定代表人于守民,经理。被执行人王洪亮,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宣民,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侯念义,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沂源鲁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守民、熊自珍、沂源县鑫盛亿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沂源龙泉工贸有限公司、沂源瑞康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沂源县宝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王洪亮、刘宣民、侯念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守民、熊自珍、王洪亮、刘宣民、侯念义银行存款12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