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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流鑫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流鑫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4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流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蔡世梅,女,1969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流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蔡世梅、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蔡世梅、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226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世梅、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533,738.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