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行申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文红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文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文红,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祝平。再审申请人邹文红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3行终4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文红申请再审称,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退休条件,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奉贤分中心(以下简称奉贤社保中心)对其提出的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不予办理,故要求市人保局督促奉贤社保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人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至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5月13日,市人保局收到邹文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16年4月20日向奉贤社保中心提出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该社保中心以不符合办理规定为由不予办理并拒绝打印《办理情况回执》,故要求市人保局督促奉贤社保中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邹文红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2016年5月19日,市人保局作出沪人社复不受字[2016]第11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邹文红,其对社保中心不予办理养老金核定有异议,要求市人保局责令社保中心对其提出的申领养老金申请进行重复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文红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邹文红收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后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市人保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申请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依法具有在本市范围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责,市人保局并无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邹文红起诉要求市人保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一方面,邹文红向市人保局提交的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另一方面,市人保局亦无直接为邹文红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法定职责。另针对邹文红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保局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邹文红其申请属于重复处理,决定不予受理。因邹文红曾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要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养老金待遇及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市社保中心分别出具了《办理情况回执》,邹文红不服《办理情况回执》,已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市人保局及人民法院均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及生效判决,故市人保局认为邹文红的复议申请事项属于重复处理并无不当,原判决驳回邹文红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综上所述,邹文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文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宏 伟审判员 肖   宁审判员 ���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