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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如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如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809号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钱家埭小区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79712544B。法定代表人:吴银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如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如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