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魏康,余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12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潘思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魏康,男,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余佩红,女,199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来征决〔新〕1509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魏康、余佩红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元。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张正义人民陪审员 朱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月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