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明石申请孟庆玲、高云、苏杰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石,孟庆玲,高云,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石,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孟庆玲,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高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苏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明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庆玲、高云、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0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张明石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黑011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添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