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樊保玉与陈慧根、樊爱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保玉,陈慧根,樊爱花,陈振鹏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41号申请人樊保玉,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陈慧根,男,55岁,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樊爱花,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陈振鹏,男,28岁,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樊保玉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振鹏房屋拆迁补偿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武海平以其银行存款18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振鹏房屋拆迁补偿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担保人武海平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