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金顶与林丽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顶,林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679号原告:赵金顶,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现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丽,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赵金顶与被告林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金顶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金顶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