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国彬、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国彬,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祥芝镇。申请执行人:洪宏英,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英林镇。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洪涛。被执行人:洪涛,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山。法定代表人:洪伟群。申请执行人蔡国彬、洪宏英与被执行人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涛、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泉州市洛江区辖区内,且其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闽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