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德荣、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荣,何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荣。被执行人:何荣军。王德荣与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荣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荣军支付欠款3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荣军名下有一辆浙H183**轿车被另案查封,因未能扣押暂时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荣自认被执行人何荣军已自行支付欠款12800元,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荣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