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季德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德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德平,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2010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德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浙040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季德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季德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德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季德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德平撤回上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402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惠明审判员  范 悦审判员  袁敏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