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洪杰与杨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1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洪杰,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村民,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刘洪杰因与杨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洪杰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洪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洪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54.00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舒 涛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晋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