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俊与上海申保物流有限公司、张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上海申保物流有限公司,张申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819号原告:赵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申保,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原告赵俊与被告上海申保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赵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0元,由原告赵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紫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