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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财与被告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财,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711号原告:李发财,男,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谢佳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李发财与被告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佳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审理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晓蓉、人民陪审员简必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发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被告佳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佳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发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7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上班。2016年6月29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在高新区会展中心为被告做工时从两米多高的工作台上摔倒受伤,被告法定代表人谢佳俊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垫付了前期医疗费后再未出现。原告认为,虽才上班寥寥几天,但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被告佳俊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原告经朋友介绍过来上班,只上了三天班就受了伤,被告愿意支付原告受伤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原告李发财经人介绍到被告佳俊公司上班,从事油漆工工作;2016年6月29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成都市高新区新会展中心场馆做工时不慎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自受伤后,原告再未到被告处上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班三天的工资报酬。另查明,2016年7月27日,原告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案件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身份证明、病情证明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上班时间较短,但双方均认可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承认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赔偿费用的争议与本案确认劳动关系无关。因此,原告李发财与被告佳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发财与被告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成都佳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简必科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