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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洪克来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人民法院,洪克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洪克来,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洪克来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克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商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