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院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院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院峰,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于2016年9月1日执行完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院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院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院峰酒后无证驾驶“中华”牌京P×××××号机动车行驶至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新民路路段时,被淮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杨院峰血液乙醇含量为23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院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证人谷某、杨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测试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院峰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院峰因交通肇事被判处过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院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院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