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庄与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庄,九台市官地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695号原告王立庄,男,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经营者赵汉华,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系矿长。原告王立庄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庄与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矿长赵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尚欠工资款69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官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庄工资款6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