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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彦与栾业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位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彦,栾业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位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郭彦。被执行人:栾业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位公司吉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彦与被执行人栾业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位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