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帅天猛、郭小俊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帅天猛,郭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236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帅天猛,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樟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01276019。被申请人:郭小俊,女,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醴陵市板杉镇竹花山村樟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605237622。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1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帅天猛、郭小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36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84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傅梓仁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