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包日群、陈小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日群,陈小丽,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日群,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丽,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宾馆401室。法定代表人:付政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巧连,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日群、陈小丽因与被上诉人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包日群、陈小丽以与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包日群、陈小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日群、陈小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包日群、陈小丽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