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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王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王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065号原告:王国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泽林,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王国栋为与被告王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泽林归还借款本金994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王泽林向原告王国栋借款9945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上述借款分15期归还,每周为1期,每期归还663元,从2017年4月30日开始支付第一期。被告自愿将700元作为按时还款保证金。如被告逾期还款,每天加收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2017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原告借款9945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泽林向原告王国栋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和收条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于2017年4月23日签订的借条中,既约定了履约保证金,还约定了相应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诉请要求支付月利率20‰的利息,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将其理解为支付月利率20‰的违约金为宜,借条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借款总额10%计算高于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现原告主动调整为按月利率20‰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已选择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违约利息,故保证金700元本院予以抵冲本案借款本金,经计算,借款余额为9245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泽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栋借款924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5元,由被告王泽林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