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钱岳与叶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钱岳,叶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52号原告:傅钱岳,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赵翠、张蓉蓉(实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宏杰,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钱岳与被告叶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钱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