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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钱岳与叶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钱岳,叶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852号原告:傅钱岳,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赵翠、张蓉蓉(实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宏杰,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钱岳与被告叶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钱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