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953-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丽与江北区八汤浴浴足城向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燕,黎小艳,郑羽,刘丽,殷有令,江北区八汤浴浴足城,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953-2957号申请执行人许春燕,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黎小艳,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竹山县。申请执行人郑羽,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殷有令,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江北区八汤浴浴足城,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锦大道2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L3484086-0。经营者向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安华福社区A12栋华凤大道***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6********。被执行人向春,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许春燕、黎小艳、郑羽、刘丽、殷有令与江北区八汤浴浴足城、向春劳动争议纠纷五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8-11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91017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春每月支付上列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向春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2953-2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