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执他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国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国全,张抚秀,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峰,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湖北京山农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南片清收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邵国全,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抚秀,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与被执行人邵国全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国全、张抚秀、荆门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由钟祥市人民法院执行。京山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林周审判员  魏照兵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