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珊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王珊,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401B、402B、403B。法定代表人刘淑范,执行董事。原告王珊与被告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54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469.0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环球美联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次执行结果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540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霄审判员 许文清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