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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可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602号原告:张可,男,195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骋。原告张可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