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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卫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卫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土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卫涛,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土支行,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迎宾东路25-27号。负责人:周晔,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卫涛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璜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璜土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卫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其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没有能力调查取证工行江阴璜土支行是否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而工行江阴璜土支行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机构,更有能力收集自己用户在平常操作过程中是否有不规范使用银行卡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没有妥善保管好密码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工行江阴璜土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负有审慎的义务管理和保障其产品使用安全,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和提醒客户规避银行卡使用时的一些风险,而建议客户开通短信提醒是最直接规避风险的方式,但工行江阴璜土支行未尽到任何的提醒责任,以致其错过了减少损失的机会。3.一审法院认为其虽提供了护照证明涉案期间不在国外,但不能排除他人获得其授权持卡取款的可能性明显违反了正常人的生活经验。4.一审法院查明“事后其未挂失银行卡,也未修改银行卡密码,并一直使用至今”以此来判断其行为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但事实上是受办案民警所吩咐,以此作为侦查的突破口。工行江阴璜土支行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卫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工行江阴璜土支行赔偿损失43134.40元及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0日,许卫涛在工行江阴璜土支行办理银行卡,并填写了《个人业务申请书》,该申请书反面记载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五条约定:“……申请借记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约定:“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同日许卫涛开立卡号为62×××26的银行卡一张,开卡凭证载明客户自留密码,许卫涛未开通手机短信提醒。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上述涉案银行卡在境外ATM机上取款43706.46元(含跨境费和查询费)。2017年1月25日,许卫涛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雨花台派出所(以下简称雨花台派出所)报警,称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并向办案民警出示流水及涉案银行卡,因开户行和盗刷地均不在本地,雨花台派出所无管辖权,许卫涛于2017年2月24日向江阴市公安局璜土派出所(以下简称璜土派出所)报案,璜土派出所于次日以许卫涛被信用卡诈骗为案由立案受理,该案目前尚未侦查终结。事后许卫涛未挂失银行卡,亦未修改银行卡密码,一直使用该卡至今。许卫涛的因公护照记录许卫涛于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因公在泰国,因私护照记录许卫涛于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因私在秘鲁。因公和因私护照上未发现许卫涛在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有出国的记录。以上事实,有银行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回执、因公护照、因私护照、银行卡开户资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许卫涛与工行江阴璜土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许卫涛有权依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向工行江阴璜土支行主张权利,但本案中工行江阴璜土支行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首先,因许卫涛在工行江阴璜土支行所开立的银行卡系凭密码才能支取,加上密码系许卫涛所设,他人包括工行江阴璜土支行无法知晓,许卫涛作为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等卡片信息的义务,本案中不能完全排除银行卡密码是由许卫涛自身泄露的可能性,且许卫涛也无证据证明江阴工行璜土支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其次,本案中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涉案银行卡在境外ATM机取款,许卫涛是在事发后间隔十日才向雨花台派出所报警,因雨花台派出所无管辖权,许卫涛又向璜土派出所报警,因境外取款与报警时间间隔较长,许卫涛提供的报警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此期间涉案银行卡在其本人身上;再次,许卫涛虽提供护照证明涉案期间其本人不在国外,但不能排除他人获得许卫涛授权持卡取款的可能性。综上,因本案涉案的银行卡密码是如何泄露的、是否是他人在境外取款,公安机关仍未破案,许卫涛称他人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证据不足,江阴工行璜土支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和过错,故江阴工行璜土支行无需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许卫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许卫涛负担。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许卫涛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银行卡于2017年1月11日至15日间在境外ATM机上被盗刷43706.46元,而其未能举证证明在该时间段或该时间段前后的合理期间内,该银行卡由其本人持有,无法排除其授权他人取款的可能性。并且公安机关目前尚无侦查结论,因此现无证据证明工行江阴璜土支行对于案涉银行卡在境外取款的事实存在违约、过错或技术性问题,故许卫涛要求工行江阴璜土支行承担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许卫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许卫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晴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