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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国营、刘玉敏、承德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国营,刘玉敏,承德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581号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房玉民,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37602-5。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璨,男,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朱国营,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9843857X5。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秀,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系公司的会计。被告:朱国营,男,1957年4月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刘玉敏,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承德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承德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蒲大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74449178X。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金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朱国营、刘玉敏、承德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7200.00元,减半收取18600.00元,由原告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艳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姚金丽书 记 员 程月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