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南路营业部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南路营业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428号原告:李向晖,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路**号**栋XX。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南路营业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刘殿伟。原告李向晖诉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南路营业部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政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