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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殿龙与李运田、李文华、李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龙,李运田,李文华,李凯,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殿龙,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运田,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文华,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凯,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艳,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殿龙与李运田、李文华、李凯、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本院委托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拍卖被执行人李凯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XX室(产权证证号:XX号)房产一处。2017年8月8日,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XX)以479210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XX室(产权证证号:XX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XX)所有。亳州市谯城区海晶花园8号楼2单元2楼XX室(产权证证号:XX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伟(身份证号码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