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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郭韵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郭韵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韵,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4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在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信息发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郭韵的住所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