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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文虎章与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虎章,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960号之二原告:文虎章,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小春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明福。原告文虎章与被告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文虎章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已归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虎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文虎章承担。审判员 何 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