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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宫德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宫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宫德凤,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宫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