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军与宫德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宫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宫德凤,男,1981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宫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