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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6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胡长威与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威,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26393号原告:胡长威,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瑞道28-1号。法定代表人:张纪海,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水,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瑞道28-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萍,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瑞道28-1号。原告胡长威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仙网天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长威和被告酒仙网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长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酒仙网天津公司退还货款1405元;2、请求酒仙网天津公司赔偿14050元;3、酒仙网天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胡长威在酒仙网天津公司购买意大利激情飞扬草莓味葡萄配制酒15瓶,付款1405元。后发现该产品保质期是伪造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被告酒仙网天津公司答辩称:BBE2017是最佳使用日期的意思,最佳使用日期与保质期是不同的概念,性质不能等同,BBE最佳使用日期是在此日期前使用的口感风味最佳,超过次日起仍然符合保质期。保质期是对产品的食用日期的担保,实践中,国外的包装都是同时标注,而涉案的酒水是进口酒,生产厂商进口渠道符合国家规定,质检合格,依法标注中文标签,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胡长威主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对保质期与最佳使用期的误读,根据我国的预包装食品通则,涉案酒水是进口产品,标注中文标签是符合国际食品法的标准。胡长威推断保质期伪造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不同意胡长威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胡长威分2次在酒仙网购买意大利激情飞扬草莓味葡萄配制酒瓶装15件,共付款1405元,由酒仙网天津公司开具发票。发货单显示收件人为胡长威。涉案产品中文标签上载明:品名为意大利激情飞扬草莓味葡萄配制酒,原产地意大利,生产日期2014年6月6日,保质期10年。该产品瓶身瓶颈处有“BBEJUN2017”字样,胡长威认为该字样意思为保质期至2017年6月,酒仙网天津公司认为该字样意思为最佳饮用期的意思。酒仙网天津公司提供进口厂商营业执照、批发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照,采购和他与发票证明涉案产品从正规渠道购进,质量合格。胡长威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从正规厂家进口不能证明保质期就没有问题。另查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载明,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可以有: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本院认为:胡长威从酒仙网天津公司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本案中,酒仙网天津公司表示BBE为最佳饮用期的意思,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该表述也为保质期的标示形式。涉案产品在中文标签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6日,保质期10年,保质期即为2024年6月6日;而在瓶身又有标示保质期为2017年6月。酒仙网天津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2个保质期,不仅在标签上存在瑕疵,且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无法明确正确的保质期。故胡长威要求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长威退还货款1405元;二、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长威赔偿14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璟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菁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