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执他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玉花、牛甲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花,牛甲甲,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32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玉花,女,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牛甲甲,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海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玉花与被执行人牛甲甲、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指定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玉花与被执行人牛甲甲、阜阳市蓝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