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9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可与冯文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可,冯文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9367号原告:朱可。被告:冯文明。原告朱可与被告冯文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朱可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可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可承担。审判员 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