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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官旭、王秀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官旭,王秀琼,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官旭,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琼,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英,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宾馆401室。法定代表人:付政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巧连,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廖官旭、王秀琼因与被上诉人欧沪(光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泽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廖官旭、王秀琼以与欧沪(光泽)都市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廖官旭、王秀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官旭、王秀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上诉人廖官旭、王秀琼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审 判 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