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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特47号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理科,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文峰路。法定代表人:宗永伟。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小野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