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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竹与被告潘峰、井绪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潘峰,井绪财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初27号原告:张竹,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斌,汤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峰,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被告:井绪财,男,汉族,1960年4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汤原县。原告张竹诉被告潘峰、井绪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高 琳审判员 任 重审判员 顾立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五日书记员 刘朦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