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同周与张顺合、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同周,张顺合,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初530号原告:田同周,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合,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南环西路。法定代表人:马建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田同周诉被告张顺合、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田同周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同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田同周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