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与宋秀丽、康广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宋秀丽,康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宋秀丽,女,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康广新,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XX与宋秀丽、康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