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字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春荣与被执行人秦远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荣,秦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字83号申请执行人向春荣,男,1966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秦远发,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春荣与被执行人秦远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远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已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被执行人秦远发无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27执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祖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