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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37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37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权,男。关于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权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5.4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刘权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475329.2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